以案说法(三): 莫信非法中介“忽悠” 违规提取后悔“终身”
案例:
某企业职工闫某,80后,通过互联网联系了一家非法中介办理河北固安某小区虚假购房材料一套,到建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银行和中心审核发现与正规材料差异明显,判断购房行为虚假,对职工劝退教育,未见效果。经赴河北固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明确为假房屋所有权证,中心立即冻结闫某住房公积金,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将情况通报闫某所在单位,对闫某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尽力挽救,但闫某不以为然,拒不悔改。2016年10月27日,闫某坚持要求办理提取且态度蛮横,中心劝说无效,拨打110报警。朝外大街派出所民警同志出警,依法使用警具传唤闫某,闫某因涉嫌伪造和使用的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拘留。拘留当日为闫某生日,闫某虽追悔不已,但悔之晚矣!
管理者说: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用途,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上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街头“小广告”和互联网等渠道发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消息,个别职工心存侥幸,不计后果,偏听偏信,以身试法,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正常资金需求,已与住建、民政和征信等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协防联动机制,加大对提取材料的核查力度,加强失信警示和惩戒,对骗提套取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伪造凭证、印章和合同的中介机构和职工,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向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