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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倪建
时间2020-11-27
标题关于公共维修基金补交
内容 已购公房申请上市,原单位提出让我按国机房改2016[154]文件补交部分公共维修基金。我已于2002年购房时按成本价2%缴足了首期公共维修基金,符合国机房改2008[346]文件第11条规定“已足额缴存,不再调整的规定”。而且154号文也是依据346号文制定出台的。 请问原单位补交的要求是否有依据?我是否需要补交?谢谢
回复您好,您的是否需要补交的问题需要咨询央产房交易大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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