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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 张强 |
时间 | 2020-09-20 |
标题 | 国机房资[2020]10号 |
内容 | 国机房资[2020]10号文件是撤销了吗,还推进驻京央企市管公积金转国管吗 |
回复 | 关于落实审计署整改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 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96〕国管房地字(79)号、〔96〕国管房地字第179号、厅字〔1999〕10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等文件的规定,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京政函〔2002〕100号文件明确“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和各中央企业(含金融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应当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2020年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审计署印发了《关于整改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其中针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不到位、缴存秩序欠规范的问题,提出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整改要求。 为落实审计署整改要求,2020年8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加快推进整改”的专门部署,2020年9月10日,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的效力源于法定,整改工作应正常开展,请各单位分析研判,正确理解。 如果您单位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履行缴存和整改双主体责任,按时完成在我中心归口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并报送整改结果,尽早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对账销号。未落实整改要求的,我中心将列入审计未整改清单统一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