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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
用户 | 宋利 |
时间 | 2019-12-10 |
标题 | 贷款年限的确定 |
内容 | 您好,在北京购买一套85年砖混结构二手房,评估报告里写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为16年、法定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4.5年。我们夫妻分别是33岁和35岁,按照现在的政策,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年呀? 我看政策里最长是25年,不能超过65岁,我们两个人的年龄是没有问题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4.5年,这个也没问题;唯一的问题是经济耐用剩余年限只有16年,那我们是可以贷16年还是只能贷13年?那个使用年限3年以上是按照经济耐用年限算还是按照土地剩余年限算的呢? 望解答,十分感谢! |
回复 | 您好,二手房按照评估报告上的剩余可居住年限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为1~25年,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即不能超过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25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以上(二手房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以评估报告中显示的为准)。 |